1.
民國105年2月3日假處分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2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建物;12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124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部分為雜木林。
2.
民國111年11月21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12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建物;122地號土地為空地;124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部分為鴿舍。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債務人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