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12日履勘時,現為澄湖園翠湖樓地下三層之停車場,該停車場劃分41個車位,其中編號11停車位現由共有人使用中;編號27停車位,據大樓管委會於假扣押執行事件陳報出租於第三人 使用;編號18停車位租約係於查封(即111年10月6日)後即112年4月6日屆期;編號
2.
29停車位系 爭於查封後始出租;編號41停車位僅繳納租金至112年8月,未有租賃契約。除編號
3.
27停車位 及共用空間拍定後不點交外,因編號
4.
29停車位出租違反查封效力;編號18停車位租約於查封 後屆至;編號41停車位自112年9月起未繳納租金,且無書面租約,難認有民法第422條不定期租 賃契約規定之適用,其餘車位均點交。
6.
191建號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8.
191建號是否確有分管契約、契約期限為何、實際位置、及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 示資料,應買人應自行查時,如車位部分有不得點交之事由,本院仍不點交,應買人、債權 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減少價金。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