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時,估價師稱壁癌嚴重,有神明桌、祖先牌位、一隻貓。
2.
112年10月30日債權人陳報,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屋內雜亂,堆放許多雜物,並無出租及其他影響交易等重大情事。土地即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同為債務人使用。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據查封當日現地勘察,標的現況無人居住使用,內置雜物,屋內牆壁有壁癌。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 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trial塗銷。
6.
本件暫編第119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7.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9.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