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自住。
2.
112年11月9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以電話告知本件不動產有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二樓以上皆有打通合併使用之情況,請應買人注意。
5.
102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 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