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
2.
1468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1號旁,據債務人稱係其營業使用。
4.
1468地號土地上有2層樓之鐵皮建物坐落,現況供 攤販使用。
5.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1468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商業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1.應依都市計畫樁實際分割測量為準。2.變更零售市場為商業區 部分之附帶條件:
1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 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劃),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 始得發照建築。
12.
公地應優先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 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3.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用途使 用。另該證明書亦記載: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若未取得者,則符合內 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取得 方式詳計畫書:徵購)。
13.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