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1個停車位,車位編號10號(位於B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 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70,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如最先應買者有二人以上,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8.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