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履勘筆錄之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 標應買:
2.
查封筆錄記載1088地號土地上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葉仁增之祖厝三合院一棟,部分為債務 人自住,其餘同堂居住。執行人員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到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陳稱有【房屋門牌號:中壢區興東路28】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
4.
執行人員至現場實施查封時,在場鄰居表示該建物現為債務人葉義泉居住使用,嗣債權人陳報屋內堆滿雜物。
5.
50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因該建物有部分面積 占用鄰地即聖德段
6.
1096地號土地,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其使用土地之權源,由拍定 人自行解決。
7.
本件執行標的即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面積係經地政機關現場實施測量所得,其實際面積及是 否占用鄰地等情,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8.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
11.
本件拍賣標的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 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 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 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 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06月02 日)農業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 管機關公告為準。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