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 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之建物未併 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 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土地以私設巷道對外出 入。
3.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 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