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 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0-8地號上為2樓磚造建物。本院人員會同地政人員進入測量建 物時,屋內有諸多雜物,滿佈灰塵,顯久無人居住,2樓樓梯牆壁壁癌嚴重、隔間裝潢剝落嚴 重。另依現場照片觀之,多處牆壁有油漆剝落、壁癌之情形。惟是否為漏水所致,本院非專業人 員無從認定,請買受人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或建物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 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如對優先權之有無或優 先權承買之標的有爭執,均應以實體訴訟確認之。
3.
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