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8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法院112年4月19日、5月2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79地號土地位於汐止區水源路2段460號之5房屋東北方約135公尺處,上有雜草及門牌同路段460之3號及460─1號房屋;180地號土地位於汐止區水源路2段460號之5房屋東北方約195公尺處,上有雜草及門牌為同路段460之2號房屋;179─
11.
183地號土地位於汐止區水源路2段460號之5房屋附近電線桿532754號西北方約130公尺、東北方約230公尺、東北方約250公尺、東北方約375公尺、東北方約250公尺,均目視為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12.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1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0.
18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1.
180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2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
24.
18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