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3.
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位於林續祖祠堂旁小路進去,現為公墓用地。
5.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9.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依序拍賣。
10.
如甲標拍定價款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乙、丙、丁、戊、己、庚標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於核算後,亦得撤銷,投標人不得異議。
11.
若甲標拍定款不足清償前述債權時,則就乙標為拍賣,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