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該 筆土地未直接臨道路,出入須經第三人土地,土地上有雜草樹及椰子樹 等。
2.
上開地上物(雜草樹及椰子樹)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 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