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門牌果毅後352─1號房屋旁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鐵皮屋坐落,編號
2.
5土地為道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司執字第106432號)第2次拍賣底價。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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