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有一貨櫃屋,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土地為雜竹林地,有 數棵果樹,編號2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為雜竹林地,編號
2.
2號土地均 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果樹占有之法律 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編號2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六、編號1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