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門牌「中正三街56巷33號」房屋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