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皆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585─
3.
585─11地號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鄉村區之交通用地,現況已鋪設柏油開闢作道路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