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5.
257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磺溪頭7號』 建物(以下簡稱7號建物)西北方約324公尺處、西北方約283公尺處、西北方約 474公尺處、西北方約467公尺處、西北方約415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均無 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7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7號建物、及其他定 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 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使用管制:國家公園區。使用現況: 雜木林。本區身處山林,離市區有一段距離,交通較為不方便,發展潛力較 差。」等語。 依據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民國112年12月4日陽企字第1120007654號函稱: 「經查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
257地號土地係屬本園之第三 種一般管制區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同小段38-
8.
39-1地號土地係屬本園之第 三種一般管制區。」等語。拍定後不點交。
9.
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賣,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6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