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0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處偏遠, 無法確認車輛可否到達,惟依空照圖顯示均為雜樹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 分,查無債務人現實站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