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及在場人稱:查封之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陳柔璇,租期自民國112年6月 20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租金每月14000元,上開租賃業經本院依法終止租賃關係,應買人應 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