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本案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28地號是262建號建物前路地,假 扣押查封時262建號建物據鄰居表示是楊麗華居住中,339建號則出租予第三人陳○卿開設東 海旅社。本案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609地號土地為
2.
339建號建物之基地,628地號為 空地,339建號建物出租予陳○卿作東海旅社使用,262建號建物一部分由東海旅社使用,一 部分由共有人自用。建物經檢視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
3.
477建號)。據第三人陳○ 卿在場稱:262建號建物有輕微漏水、曾經地震受創,4樓以前半倒,後來修理過,有加強結 構等語。另依其陳報之租約所示,出租人為共有人楊志亮,租賃期限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有人楊志亮並具狀陳報稱:租約於112年12月31日屆滿後,將會續租 1年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262建號建物內部分牆面有壁癌,
4.
339建號建物有打通, 高低落差約1.5公尺等語。而依本件執行名義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理由記載:
5.
339建號建物前後相連且各樓層均可互相連通等語。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已於92年3月5日、112年5月15日經查封登記在案,而第三人陳○卿對該不 動產之原租賃關係依法於112年12月31日因租期屆滿而消滅,其嗣後與共有人再另定立之租約(續約),已係於查封後所為之行為,係屬違反查封效力之行為,依法不生效力。本件拍 定後,
8.
628地號土地部分均按現況點交。628地 號土地其餘之土地部分為供通行之道路用地,拍定後則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609地號土地為南投縣水里鄉都市計畫商業區;628地號土地為南投縣水里鄉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11.
47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62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 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 限制。
12.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均一併承買。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