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建物(約略為門牌員鹿路3段186號)坐落。惟 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出價總額最高者得標(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統計總金額)。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