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7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52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390483號電線杆西南方30公尺處之山坡地,其上有三處無門牌磚石、鐵皮建 物及雜物占用。上開建物、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 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