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1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私設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前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之內,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4.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一條件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或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