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112年11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竹東鎮東峰路425巷7號、11號及介於上開兩間房屋之間掛有舊門牌東峰路267巷2號房屋占用;另有部分土地為門牌號碼東峰路425巷13號之屋前空地;部分土地為門牌號碼竹東鎮東峰路425巷5弄2號房屋占用,部分土地其上有帆布車庫及磚造鐵皮屋頂車庫,其餘為雜樹及私人道路;前開7號房屋已廢棄且無屋頂,另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前開舊門牌267巷2號已整編為425巷9號。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