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磚造平房(門牌:裕農街49巷5號)部分占用。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 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5088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 價拍賣底價。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 審慎投標。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