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有水泥舖成之道路穿越而過,其上有鐵皮工寮、火龍果棚架,餘為雜樹林,債務人之哥哥在場陳稱,工寮是我的,放置工具用的,上開 鐵皮工寮、火龍果棚架等,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 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