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吉安鄉吉豐路5段61巷21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 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