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78地號土地查封時為社區大樓之基地,債權人稱原擔保品建物因921大地震拆除滅失;3403建號建物為社區之公共設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因本件土地部分係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8之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於調查、確認承買比例較需費時,請應買人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