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5年8月17日假扣押查封,地政人員指稱579-7地號(即69地號土地重測前之地 號)土地上有獨立建物。112年11月16日履勘,地政人員指稱69地號土地為社區 公設土地、上有架設鞦韆及搖椅等設施,其餘為雜木及雜草空地。以上等情,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其土地與地上物間法律關係,日後由拍定人自理。本 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包括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 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trial報告所載,69地號土地大部分為老爺山莊社區綠地使用、一部分為 籃球場、有搭建部分休閒設施。
5.
另據新竹縣政府112年11月23日府工建字第1120392935號函,載有「本府自 建管資訊系統建檔以來,旨揭地號土地尚無建築執照申請紀錄」。是投標 人於投標前,對69地號土地是否屬社區公設乙節,請自行查證,拍定後請 自理該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