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均為共有狀態,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況均為巷道;據債權 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 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