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52-64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346建號建物。346建號建物1樓放置皮件,
3.
3樓有多間房間,房間內有床、冷氣等物,3樓鐵皮有拆除之情形。據第三人劉○○儷稱:該 建物過去為旅社,現由第三人劉○海占有使用中。據第三人及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 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另查本院104年度六簡字第321號判決認定第三人劉○海就346建號建物有占 有使用之權利,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且房屋內有裝潢天花板,是否有漏水等問題無法以目視得 知。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8.
364-6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鄰地252-9地號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