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54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院112年6月1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7-8地號位於路燈 編號452171號東南方400公尺處,均為雜木林;197-11地號位於路燈編號 452171號東南方450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為雜木林;454地號位於路燈 編號452171號南方550公尺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 測量結果為準。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8.
454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或承受人)為 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