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01地號之應有部分,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院112年6月1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5-
8.
301地號分別位於路燈編號452171號東北方200公尺、 東北方230公尺、東北方130公尺、北方170公尺、東北方170公尺、東北方 80公尺、東北方100公尺處,均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 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9.
以上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 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4.
301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275-
15.
283-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7.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