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12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4-1地號土地上有白色鐵皮屋頂磚造建物1間(無門牌)占用,部分係水泥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3.
114-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 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