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位於吉安鄉吉興路1段47號房屋與吉興路1段45號房屋間之三角形畸零地,其上現放置盆栽,何人放置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1年司執字第4454號)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 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