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共有人陳○光在場稱係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查封1421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 170.89平方公尺,其中12.9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2月29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吉安 都市計劃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 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