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土地及建物需移轉登記與同一人所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 件,於投標時檢具:
4.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5.
應買 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7.
確無現有農舍證明,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91建號建物係17建號之增建,亦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部分無權占用同段164 地號土地,且164地號土地亦非本次拍賣範圍,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 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 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9.
16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 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 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