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670地號土地目視所及為雜林、部分道路使用;65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 圖顯示,土地上為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 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 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 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 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 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 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 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 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