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中。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 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2.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 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 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 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6.
本件拍賣土地依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分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系統所示,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 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 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 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 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