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據債務人之女陳○玲稱,建物有漏水情形,另經筆錄記載,建物牆壁有嚴重煙燻痕跡及嚴重 漏水之情形。建物座落之基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時,並應提出證明),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座落之基地998地號非債務人所有,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4.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