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278地號土地為雜林,278-4地號土地為雜林及部分空地,278-11地號土地 為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未trial。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 書。
3.
據本院前案(111司執20630號)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
4.
278-11 地號土地均為清泉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土地內,
5.
278-4地號土地為公 園用地,278-11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公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