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278-3及278-12地號土地為斜坡、雜林,278-8地號土地為道路。實際位置 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 書。
5.
據本院前案(111司執43836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278-
7.
278-12地號土地均為清泉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土地內,278-3地號土地為保 護區、278-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278-12地號土地為綠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