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據查封筆錄所載現為債務人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協議分管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即同段986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
本件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坐落之986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986地號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均主張優 先承買時,土地所有人較前項建物共有人優先,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 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暫11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