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執行標的位於陽明山國家山莊B區社區內,依據現場地政 人員就土地指界略稱:「新北市金山區山城段101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金山 區山城路10巷26弄2號建物南方約30公尺,現供作社區花圃造景,並擺設石 桌椅及觀賞植栽。」等語。
3.
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屬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 建築用地,位於陽明山國家山莊區社區內之公園造景,其上有石桌、石椅 等設施。土地所臨通道為社區內之私設巷道,且部分為法定空地,個別因 素條件略差。」等語。
4.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196615號函,1011 地號土地為73使字第12號(71建字第98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且部分為 法定空地。是該土地應不得再另為建物之建築基地,其開發使用應受有限 制。又1011地號土地現作為陽明山國家山莊社區內之造景,其所有權人是 否曾與該社區之全體住戶締結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關係或其他得使用收益 該土地之法律關係,取得101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是否需繼受原所有權人 與全體社區住戶間之法律關係,均有不明,若生爭議恐須循實體訴訟程序 予以確定,故應賣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