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3.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620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62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4.
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
5.
624地號土地相連,624地號土地為620地號土地內之袋地。620地號土地其上 部分為建物坐落,部分種植作物、624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部分為 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建物、作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土地所有 權人間無分管契約,土地無出租,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 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所拍賣之620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 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如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7.
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