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731之2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6月15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31之2地號上有安康路51之1號房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731之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731之2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