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現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參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惟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69年度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之適用。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