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現由共有人使用中。嗣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履勘時,建物無門牌,大門深鎖,信箱內有信件未收,似無人居住,屋外環境有整理。據地政人員表示,土地上除本件標的建物,尚有其他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僅偶爾有人回來祭祀打掃。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面前巷弄為無尾巷,且無通達外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依土地謄本所載,地上建物建號:西勢坑段4號、5號。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人須於投標書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1‧無自用農舍證明,或2‧最近一個月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投標人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總歸戶清單所載全部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8.
本件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