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拍賣標的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指界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在山溝旁,無路可到達,以空照圖來看應為雜樹林。嗣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在山溝旁,無路可達,以空照圖來看應為雜樹林。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桃源區南橫公路三路與上寶來產業道路之北側,近鄰桃源區公所,臨蘭都道路,路況條件差,不宜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