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查封土地上有二平房占用,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查封土地上之建物共用門牌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五段171巷116弄8號,係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本案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明,查封土地上有建物(門牌:安和路五段171巷116弄8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09年度司執字第124061號)第一次拍賣底價。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